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·铁山区-爱游戏app官网登录入口

日期:2023-09-19 15:34 来源:    

索引号000014349/2023-68755 主题词
发文单位区环保局 效力状态有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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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文

李春和:

住址: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胜阳港街道颐阳路26号3栋1单元702室

对你任职的湖北天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,发现担任湖北天一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全权负责“成套环保设备生产”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期间,你及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

在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,擅自投入生产。

以上事实,有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、调查询问笔录、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。

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“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,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使用。”的规定。

我局于2023 825日以《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(环罚告字〔2023开铁14号)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,也未提出陈述、申辩意见

依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:“违反本条例规定,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,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,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,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,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,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关闭”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: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,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”的规定,参照《湖北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》经研究,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
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(¥50000.00元)。

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
户名: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

你如对本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黄石市生态环境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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