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赫得纳米科技(黄石)有限公司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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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垅畈路8号
法定代表人:李国安
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,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
减薄生产线点胶工序和固化工序配套的活性炭废气吸附装置未运行。
以上事实,有《现场勘查笔录》、《现场检查记录》、《调查询问笔录》、《现场照片》等证据为凭。
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五条“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并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;无法密闭的,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。”的规定。
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以《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(黄环告字〔2023〕开铁20号)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。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的申请。我局视同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“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:(一)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未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,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。”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:
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(¥20000.00元)。
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收款银行: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营业部
户名: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
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黄石市生态环境局
2023年11月27日